战略贸易理论

2020/9/17 13:52:12

战略贸易理论(Strategic Trade Theory)战略贸易理论(Strategic Trade Theory)是保罗·克鲁格曼(P.R.Krugman)等提出来的。1984年,克鲁格曼在《美国经济学评论》上发表了一篇题为《工业国家间贸易新理论》的论文。克鲁格曼认为,传统的国际贸易理论都是建立在完全竞争市场结构的分析框架基础上的,因而不能解释全部的国际贸易现象,尤其难以解释工业制成品贸易,

战略贸易理论概述

  战略贸易理论(Strategic Trade Theory)是保罗·克鲁格曼(P.R.Krugman)等提出来的。1984年,克鲁格曼在《美国经济学评论》上发表了一篇题为《工业国家间贸易新理论》的论文。克鲁格曼认为,传统的国际贸易理论都是建立在完全竞争市场结构的分析框架基础上的,因而不能解释全部的国际贸易现象,尤其难以解释工业制成品贸易,从而提出应对国际贸易理论的分析框架进行更新的主张。1985年,克鲁格曼又在其与赫尔普曼(E.Helpman)合著的《市场结构与对外贸易》一书中,运用垄断竞争理论对产业内贸易问题进行了系统的分析和阐释,并建立了以规模经济和产品差别化为基础的不完全竞争贸易理论模型,即战略贸易理论。

战略贸易理论的内容

  战略贸易理论认为,在不完全竞争的现实社会中,在规模收益递增的情况下,要提高产业或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必须首先扩大生产规模,取得规模效益。而要扩大生产规模,仅靠企业自身的积累一般非常困难,对于经济落后的国家来说更是如此。对此,最有效的办法就是政府应选择发展前途好且外部效应大的产业加以保护和扶持,使其迅速扩大生产规模、降低生产成本、凸现贸易优势、提高竞争能力。战略贸易理论建立在不完全竞争贸易理论的基础上,为国家进一步干预贸易活动提供了理论依据。

  实际上,最早体现战略贸易思想的是布朗德和斯潘塞(J.A.Brander & B.J.Spencer,1983)的补贴促进出口的论点。他们认为,传统的贸易理论是建立在完全竞争的市场结构上的,因而主张自由贸易应是最佳的政策选择。但现实中,不完全竞争和规模经济普遍存在,市场结构是以寡头垄断为特征的。这种情况下,政府补贴政策对一国产业和贸易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性意义。在寡头垄断的市场结构下,产品的初始价格往往会高于边际成本。如果政府能对本国厂商生产和出口该产品给于补贴,就可使本国厂商实现规模经济,降低产品的边际成本,从而使本国产品在国内外竞争中获取较大的市场份额和垄断利润份额。同时,来采规模经济的实现也可以为消费者带来利益。

  克鲁格曼主要是以进口保护促进出口的论点,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战略贸易思想。克鲁格曼认为,在寡头垄断市场和规模收益递增的条件下,对国内市场的保护可以促进本国的出口.因为进口保护措施可以为本国厂商提供超过其国外竞争对手的规模经济优势,这种规模经济优势可以转化为更低的边际成本,从而增强本国厂商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能力,最终达到促进出口的目的。这就是说,在不完全竞争的条件下,只要规模利益是递增的,那么一个受保护的厂商就可以充分利用国内封闭起来的市场扩大生产规模,不断降低产品生产的边际成本。同时,通过销售经验的积累也会使销售成本沿着学习曲线不断下降,从而降低产品的总成本。本国厂商一旦在边际成本的竞争中具有优势,就可对国外市场成功地进行扩张,从而也就达到了促进出口的目的。

  克鲁格曼还认为,对外部性强的产业提供战略支持,不仅能促进该产业的发展,使其在国内外市场扩张成功,而且该国还能获取该产业作为战略支持产业得到迅速发展而产生的外部经济效应。所谓外部经济效应,在这里是指某一产业的经济活动对其他产业乃至整个经济发展产生的有利影响。一般来讲,新兴的高科技产业往往都具有较强的外部经济效应。这些产业所创造的知识和所开发的新技术、新产品,将对全社会的技术进步和经济增长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虽然这些产业的企业可以获得它们对生产知识进行投资所带来的收益,但却不是全部受益,因为知识外溢往往具有无偿性。因此,为了保护企业创造知识的热情,刺激企业的知识开发活动,扩大知识外溢所产生的经济效应,就使政府补贴和扶持变得十分必要。

  不难看出,战略贸易理论的核心,是强调政府通过干预对外贸易而扶持战略性产业的发展,是一国在不完全竞争和规模经济条件下获得资源优化配置的最佳选择。

  上述战略贸易理论与李斯特的幼稚工业保护理论在一定意义上具有异曲同工之妙,但两者又有本质的区别。一个是基于寡头垄断条件下的贸易保护主张;一个则是自主竞争条件下的贸易保护主张。战略贸易理论所予保护的是具有规模收益递增特点的战略性产业,这些产业是与幼稚工业有很大区别的。

战略贸易理论的评价

  随着产业内贸易取代产业间贸易而成为国际贸易的主流形态以后,国与国之间的贸易越来越不仅仅来源于各自的比较优势,相反,贸易优势更多的则是来源于各国之间在市场形态、经济规模等方面的差异。由于以比较优势原理为核心的传统贸易理论,是建立在非现实的假定条件下的,因而其所揭示的理想化的贸易形式与现实也就相去甚远,但贸易政策的制定则必须从现实出发,其目标只有通过对竞争优势的发挥才能实现。这种理论的倾斜和政策的逆转,反映了现实的复杂性和国际贸易理论研究长期面临的困惑。

  战略贸易理论,作为传统贸易理论的补充和发展,不仅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被传统贸易理论忽略或不能很好解决的问题,从而使贸易理论更加贴近现实,而且改变了贸易政策选择的思维方式,是政策选择走出了比较优势的误区,由于现实的市场结构是以寡头垄断为特征的,因而自由贸易政策就可能不是一个国家唯一正确的政策选择。战略贸易理论学者根据产业组织理论和博弈论的研究成果,创造性地探讨了在不完全竞争和规模经济条件下,适当的干预政策对一国产业发展和贸易发展的积极影响,建立了战略性贸易政策的理论框架,论证了在一定条件下一国能够通过采取那些可给予其国内产业竞争优势的政策而获得利益。尽管战略贸易理论仍在受到许多经济学家的批评,但他对目前的国际分工及贸易格局却不可否认地产生着越来越重大的影响。

  当然,战略贸易理论并非无懈可击,其缺陷也是十分明显的。首先,由于该理论背离了自由贸易传统,强调适当的政策干预有可能影响市场的运行效果,主张通过政府的直接干预来转移他国利润从而提高本国的福利水平,并在实践中被扩大化为战略贸易理论的逻辑起点,因而遭到了许多批评。这些批评主要集中在战略贸易理论模型的运用,实际上构成丁现代贸易保护主义政策的理论支持,而且,一般均衡论是主流经济学的基本概念,战略贸易理论突破传统的分析框架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该理论在主流经济学中的地位。其次,尽管战略性贸易政策在实践中确实可以起到扶持相应产业发展的作用,但它毕竟是一种以邻为壑的政策,其实施是以他国利益的牺牲为前提的,因而势必会招致贸易对象国的强烈反应乃至报复,从而引发贸易保护主义的抬头,抵消战略性贸易政策的功效。第三,如前所述,战略性贸易政策的实施是有许多限制性条件的,其中有些条件是客现存在的,有些条件则不一定能够满足。这种状况必然会使战略性贸易政策运用的现实性和有效性大打折扣,再者,信息的不完全也有可能会导致政府决策的失误,从而造成资源错置,效率降低,甚至产生负面效果的情形。

战略贸易理论的合理适用

  战略贸易理论否定了传统自由贸易理论的前提,使市场本身运行结果处于“次优”境地,并指出适当的政策干预有可能改进市场运行的结果,从而使自由贸易政策失去最优的地位。适当的贸易政策干预指的是战略性的政策干预,由于国际市场上不完全竞争性质的存在,市场份额对于各国企业来说显得尤为重要。常见的战略性贸易政策有给予本国企业生产补贴、国内税收优惠、信贷优惠、对本国消费者予以补贴、而对外国竞争产品征收关税等。这些政策必须适度地加以使用才会达到良好的效果。

  (1)用出口补贴为本国寡头厂商争夺市场份额。这种论点认为:向国内厂商提供补贴,使国内厂商采取进取性市场战略,从而迫使外国竞争对手作出相应的让步,国内厂商的市场份额由此扩大。

  举例:A为M国的企业,B为N国的企业,同时生产W产品,并且进入生产W产品这个市场必须要支付极高的费用,因此只有极少数厂商才能进入。由于需求有限,A、B两企业如果有一家决定制造W产品,那么它的利润将是80万美元,但如果两家企业都生产,那么它们都将损失5万美元,见表1。

  如果N国政府采取战略性贸易政策,向B企业提供10万美元的补贴,那么从表1中可以看出A企业除了放弃这个市场、退出竞争外,别无选择。这样B企业将稳获 90万美元的利润,可以轻而易举地偿还补贴款,也就是说,这10万美元的补贴将在国际竞争中获得80万美元的利润。

  可见,政府的保护政策可以使本国企业在国际竞争中获得占领市场的战略性优势,并使整个国家受益。但这必须有一个前提,即对手国政府不采取同样的措施,并对对方的技术、管理以至成本、市场受益预期等的信息要准确可靠。否则,政府的支出将大于企业所得或补贴结果,达不到独占市场的目的,则会白白浪费补贴。

  (2)用关税来抽取外国寡头厂商的垄断利润。理论上分析,在不完全竞争的市场上,进口国是有可能通过征收关税分享利润、提高国民福利水平的。由于进口产品主要由少数几家外国企业提供,它们在进口国市场上就有一定的垄断力量。

  显然,通过关税来分享外国寡头或垄断企业的利润并提高整个国民收益,进口国政府是有可能如愿以偿的,关键在于关税率的确定和对消费者的补偿。

战略贸易理论对我国的启示及相应的对策

  (一)我国出口现状及面临问题

  1998年我国出口位居世界第九位,可以说,中国已经成为世界贸易大国。但是从出口商品构成来看,我国能够大批量进入国际市场的还是劳动密集型产品。虽然在国家相关政策的推动下,1996年机电及运输设备业的出口总额首次超过轻纺产品的出口总额,不过仔细分析一下不难发现,我国的机电产品出口从本质上讲是一种加工装配业务的出口,并未脱离劳动力密集的生产方式,所需的技术、原料、零配件、生产设备都从国外进口,与国内产业的联系较少。换言之它只是部分改直接出口劳动密集型产品(如纺织品)为出口以价值更高的产品(如机电产品)为载体的装配劳动。这种贸易结构与我国的劳动力丰裕、工资成本低是相吻合的,并且在过去的一段时间内使我国得到了一些贸易利益,如增加就业,提高人民的收入,增加国家的外汇收入。但现在的问题是:这种贸易结构在国际竞争中是否具有竞争优势?能否长期化?

  关于劳动密集型产品的新说法:美国经济学家里昂惕夫曾用投入产出分析法对H—O理论进行实证分析,根据H—O理论,美国应出口资本密集型产品,进口劳动密集型产品。但里昂惕夫对美国的200种进出口商品进行统计分析后却得出了一个相反的结论。对此经济学家有各种不同的解释,但有一点已非常明确,这就是劳动密集型产品和资本密集型产品主要不是用产品本身来区分的,而是用投入要素来区分的。也就是说,同样一种产品在发展中国家可能是以密集的劳动生产的,在发达国家则可能是以密集的资本生产的。就象服装、鞋帽、玩具、食品之类,就产品来看是劳动密集型产品,而在许多发达国家则是资本密集型的。即使在这些国家也要投入较多的劳动,但这些劳动是同较多的资本结合进行生产过程的,结果就是更多的劳动生产率。面对发达国家在劳动密集型产品市场上资本对劳动的替代,发展中国家的劳动密集型产品并不具有竞争优势。

  贸易障碍增多:虽然我国劳动密集型产品因工资低而劳动成本较低,发达国家进口会进一步提高其福利水平。但面对国内充分就业的压力,仍会以各种壁垒阻碍廉价的劳动密集型产品进入,从而使以劳动密集型和自然资源密集型产品出口为主的国家总是处于不利地位。事实上这种情况经常发生,例如我国的纺织品出口就已经在很大程度上受到美国的限制。

  我国沿海地区劳动力成本低廉优势正在减弱:从1995年开始,加工贸易开始成为我国产品出口的第一大方式。从1998年统计数据来看,加工贸易额1730。4亿美元,出口额1044。7亿美元,分别占该年进出口总额的 53。4%和56。9%,且1998年加工贸易进出口额是1991年的3倍,同期进出口总额为2。4倍,由此可见加工贸易增速快于全国进出口总额的发展速度。我国加工贸易主要集中在沿海地区,仅广东、上海、江苏、山东和福建五个沿海省市加工贸易合计占到80%以上。但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经济快速增长,我国沿海地区工资增长很快,据1995年与1985年的统计数据显示,沿海地区工资水平大幅提高,其中上海上升了77。9%,北京上升了48。9%,广东上升了42。1%,劳动力成本低廉优势正在减弱。面对东南亚、南亚甚至非洲国家更具竞争力的劳动力优势的压力,如何使外贸更好发挥对经济增长的引擎作用,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进入90年代以来,以信息技术为主导的新科技革命蓬勃发展,知识经济初显端倪,世界产业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发达国家科技与产业飞速发展,据OECD统计,其主要成员国的知识经济已占国内生产总值的50%,高新技术产业在制造业的比重不断提高,目前已接近30%;出口商品结构逐步转到以高新技术产品为主的方向,OECD国家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占工业制成品出口比重目前已接近40%;知识密集型服务出口发展迅速,到2002 年OECD国家此类服务出口将占其服务出口总额的一半左右。根据世界银行《1998年世界发展指南》的资料,1996年的一些新兴市场高新技术产品占工业制成品出口达到相当高水平,新加坡为71%,马来西亚为67%,韩国为39%,墨西哥为32%,台湾省为50%。世界科技革命及全球产业结构的深刻变化,发达国家和部分新兴市场科技与产业巨大的竞争优势进一步对我国的长期出口竞争力提出严重挑战。

  因此,实施科技兴贸战略,大力推动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加快我国出口产业的技术创新,全面增强国内出口企业的竞争优势,是我国外贸跨世纪发展的重大课题。

  (二)启示与对策:走科技兴贸之路

  我国要想由一个贸易大国成为一个贸易强国,充分发挥国际贸易对经济发展的引擎作用,实现出口的可持续增长,科技兴贸是必由之路。科技兴贸是产业科技化的必然结果,科技成果的产业化和高新技术的广泛应用导致产品质量提高和结构的优化,最终才能体现于出口商品质量提高和结构的优化。因此要想实现科技兴贸,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是一个关键。

  高科技产业在我国尚属于幼稚产业,为扶持其发展,根据战略贸易理论,在贸易政策方面政府应给予适度保护。首先在关税方面:尽管随着“入世”的临近,我国关税税率在不断下降,但政府仍应以有效保护率理论为指导制定适宜的关税税率,设置合理的关税结构,对高科技幼稚产业维持适度的高关税。其次,灵活运用进口配额、进口许可证、政府采购等非关税手段。对政府采购、进口配额和进口许可证实行招标制度,将招标的收入补贴给消费者,尤其是被保护行业的下游工业。最后,对高科技产业的保护要有合理的期限。当被保护企业具备了一定的国际竞争力,应该逐步降低关税和非关税的保护作用,更多的使用生产补贴,这不仅能引进竞争机制,提高效率,而且还能针对不同的产业灵活实施有差异的补贴率,更好发挥政策对产业的作用。

  此外,根据战略贸易理论,政府采取适度保护的目的是为了促使企业具有规模经济,降低成本,提高竞争力,并带来外部经济。但目前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的规模普遍较小,市场集中度太低,企业在较高的生产成本上运行。据统计,我国计算机行业的“领头羊”联想集团1997年的销售额为151亿元人民币,仅及IBM公司的1/43。1994年我国的电子通讯、电气机械、医药行业内的最大四家企业的市场集中度分别为11。3%,9。8%和11。0%,都处于完全竞争和垄断竞争市场结构的边缘,无明显的规模经济。因此,政府还应采取其他措施提高产业的市场集中度,在产业内扶植起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企业。比如:鼓励优势企业通过资本市场和产权市场跨地区跨所有制收购兼并弱势企业;除了创立“二级市场”为高科技重点企业提供资金融通外,还应对重点企业的研究开发活动进行财政补贴,给予税收优惠和信贷支持,为企业获得动态规模经济创造条件;同时由于行业保护抬高了产品价格,超额利润的形成必然诱使大量高成本企业的进入,为了保障重点企业拥有足够的市场份额,政府可以采取适当的进入管制,防止过度进入。

  高科技产业的发展和科技兴贸将是一个过程。为吸取韩国、马来西亚等国急于发展高科技产业而陷入困境的教训,在未来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在发展高新技术产业进口替代的同时仍应继续发挥我国在劳动密集型产业上的比较优势。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生产力发展很不平衡,在沿海地区工资快速增长的同时,我国许多内地城市工资水平仍然很低,加上我国近乎无限弹性的劳动力供给,为我国继续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提供了可能。因此国家应出台政策引导加工贸易转向内地城市并为沿海地区的高科技产业发展提供物质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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