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服务贸易

2020/9/17 14:19:56

保险服务贸易(Insurance Service Trade)保险服务贸易是指包括跨国进行的传统保险服务交易活动、保险业对外直接投资和对外金融投资的全部所得总和。(1)保险和救济都是对灾害事故造成的损失给予补偿的经济制度。但是保险是双方的法律行为,救济是单方面的法律行为;保险基金来自参保的单位和个人,救济资金来自政府财政拨款和社会团体及公民个人的捐助。

什么是保险服务贸易

  保险服务贸易是指包括跨国进行的传统保险服务交易活动、保险业对外直接投资和对外金融投资的全部所得总和。

保险服务贸易的特性

  (1)保险和救济都是对灾害事故造成的损失给予补偿的经济制度。但是保险是双方的法律行为,救济是单方面的法律行为;保险基金来自参保的单位和个人,救济资金来自政府财政拨款和社会团体及公民个人的捐助。

  (2)保险和赌博同样取决于偶然事件的发生与否。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为条件的;保险的数理基础是概率论和大数法则;保险的目的在于参保人的互助共济;保险的结果可以转移和减少风险。

  (3)保险尤其是人寿保险与储蓄在作用上都可以用来补救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带来的经济负担,但是保险是互助合作行为,参保人不能随意支取,保险金可以与保险费不相等。

保险服务贸易壁垒

  早在1979年,Carter和Dickinson(1979)就已经对保险领域的贸易壁垒进行了研究,1992年,他们又对保险服务贸易的自由化进行了研究,在书中Carter和Dickinson(1992)讨论了保险服务领域中各种类型的非关税贸易壁垒,认为它们是发展中国家出于政治和外汇的目标对外国保险公司实施的限制。Skipper(1987)认为保险服务贸易中存在壁垒有其合理性,主要概况为三方面:

  (1)保护消费者;

  (2)保护当地经济;

  (3)社会政治原因。

  另外,在分析过程中他将保险服务贸易方面的壁垒划分为三大类:与机构建立相关的、与市场准人相关的和与业务经营相关的壁垒。与之类似,Geracimos(1987)将保险服务贸易中的壁垒分为两类:准入限制和经营障碍。前者包括要求外国保险公司获取经营许可证,要求当地保险公司占有股权,要求过多资金以及限制劳动力流动;后者包括歧视性的税收,货币管理,政府歧视性采购,外国保险公司需在当地再保险公司进行再保险,且不允许进人当地的贸易协会。Zimmerman(1999)对此前的文献作了归纳,总结出26项保险服务贸易壁垒,也分为准人限制和经营障碍两大类。他还提出了一种新的进入市场的决策模式,假定贸易壁垒成为去留的决定因素。他还提出克服保险服务贸易壁垒的途径一般分为两大类——国际谈判和管理策略,他研究的重点是保险公司如何运用管理策略克服政府设置的非关税壁垒。

  而在国际谈判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量化保险服务贸易壁垒,因为只有对保险服务贸易壁垒进行量化,各个国家的保险业开放水平才有可比性,在多边谈判中才能明确地进行讨价还价。Senti和Zurich(1986)曾提到了量化保险服务贸易的保护程度。但由于保险覆盖的服务范围非常广,风险范围和损害赔付都因每份合同而各异,量化十分困难。Skipper(1987)也指出保险服务贸易中的壁垒通常具有非关税壁垒的特征:分类困难,量化模糊,因此他提出最好能将非关税壁垒转换为等值关税,这样它们的作用就比较直观了,例如向外国保险公司收取一定歧视性的营业税就类似于货物贸易中的关税。

  于是。Hoekman(1995)首次用GATS成员国的承诺时间表构造了服务壁垒的频度指标,测量了各国的相对开放水平。Mattoo(1998)对Hoekman(1995)的频度测量方法做了改进,为商业存在模式设计了更为具体的加权系统来量度GATS金融服务协议成员国的自由化程度。其研究对象是105个发展中国家和转型期经济体中关于直接保险的市场准入承诺。结果表明,东欧地区的直接保险市场对国外投资来说潜在自由化水平最高,而拉丁美洲对直接保险限制最严。Claessens和Glaessner(1998)对8个亚洲经济体分别计算了金融服务实际限制指数与GATS承诺的“开放指数”,其中香港保险服务的承诺开放水平和实际开放水平都是最高的。他们的资料来源除减让承诺表之外,还有其他一些来源,如政府文件、行业报告等。Dihel和Shepherd(2007)用价格一成本差作为价格指标,运用价差测量法估算了保险业的从价关税等值(价格的百分比),不过他们采用了更为客观的要素因子方法来建立加权体系,且不仅仅估算了总的关税等值,还对四种不同的贸易方式分别进行估算。他们的研究对象为转型经济体、亚洲、拉丁美洲和非洲中具有代表性国家,得出的保险业从价关税等值从18%到113%不等,其中中国保险业的关税等值为68.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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