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略贸易政策

2020/9/17 15:23:51

战略贸易政策(Strategic Trade Policy)“战略性贸易政策”是指一国政府在不完全竞争和规模经济条件下,可以凭借生产补贴、出口补贴或保护国内市场等政策手段,扶持本国战略性工业的成长,增强其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从而谋取规模经济之类的额外收益,并借机劫掠他人的市场份额和工业利润。

战略贸易政策概述

  “战略性贸易政策”是指一国政府在不完全竞争和规模经济条件下,可以凭借生产补贴、出口补贴或保护国内市场等政策手段,扶持本国战略性工业的成长,增强其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从而谋取规模经济之类的额外收益,并借机劫掠他人的市场份额和工业利润。

  在不完全竞争环境下,实施这一贸易政策的国家不但无损于其经济福利,反而有可能提高自身的福利水平。显然,这有悖于自由贸易学说的经典结论,也给当前风行一时的新保护主义提供了某种遁词。

战略性贸易政策的起源

  战略性贸易政策是20世纪80年代由布兰德(J.A.Brander )、斯潘塞(B.J.Spencer )、克鲁格曼(P.R.Krugman )等人发展起来的一种新的贸易政策理论。

  该理论以不完全竞争和规模经济理论为前提,以产业组织中的市场结构理论和企业竞争理论为分析框架,突破了以比较优势为基础的自由贸易学说,强调了政府适度干预贸易对于本国企业和产业发展的作用。

  战略性贸易政策从本质上说并不是关于战略性产业的贸易政策,但却是一种有利于促进战略性产业发展的、政府有效干预的对外贸易政策。

战略性贸易政策的基本内容

  战略性贸易政策有两大内容:利润转移理论和外部经济理论。

  利润转移论是战略性贸易政策的主体内容,指的是在寡头竞争的国际市场上,存在着因产品价格高于边际成本而形成的租金或超额垄断利润。一国政府可以通过对出口或进口的贸易干预,影响本国企业及其国外竞争者的行为,改变国际竞争的格局,从而从国外寡头厂商抽取租金或向本国企业转移利润,达到增加本国净福利,并促进本国企业和产业发展的目的。利润转移论包括战略性出口政策、进口政策和以进口保护促进出口的政策。

  外部经济理论是战略性贸易政策的另一项内容。外部经济包括技术性外部经济和收益性外部经济。前者是指,厂商通过同一产业或相关产业中其他厂商的技术外溢获得技术和知识;后者是指,厂商从同一产业或相关产业厂商的集聚中获得市场规模效应(包括获得便利而低价的原材料、中间产品、技术工人、专业化服务等),两者都能使厂商提高生产率和降低成本。

战略贸易政策的模型分析

  一、布朗德&斯潘塞“以补贴促进出口”模型

  加拿大布列颠哥伦比亚大学的教授布朗德(James Brander)和斯潘塞(Borbara Spencer)是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的提出者。他们认为,传统贸易理论建立在完全竞争的市场结构之上,与之相应的自由贸易顺理成章成为最优政策。然而,在当代世界的现实经济生活中,不完全竞争和规模经济却是最大量、最普遍存在的现象,在许多产业领域,贸易由数目有限的企业所控制,这些企业相当强大,足以左右市场价格。他们根据产业组织理论和博奕论的研究成果,创造性地探讨了不完全竞争、规模经济条件下政府的补贴政策对出口生产和贸易的影响,建立了战略性贸易政策研究的基本框架。

  以完全竞争和规模收益不变为基础的传统贸易理论对政府补贴之举从来是嗤之以鼻的。道理很简单:一国无论实行生产补贴还是出口补贴,该国的社会福利状况反而恶化,唯一的收益者是可以买到更便宜的进口品的外国消费者。但是,如果存在着规模经济和不完全竞争,上述结论即告作废。现采用图(1)论证如下:

Image:战略贸易政策1.jpg

  假设Y是在规模收益不变条件下生产出来的竞争性商品,X则是在规模收益递增条件下生产的。其初始投入的固定成本是F,尔后以不变的边际成本(即图(1)中边际成本曲线的斜率)进行生产。F是具有向原点凸出性质的生产可能性曲线的一个特例,这种折弯的生产可能性曲线意味着X产业是规模收益递增的。

  现假定有两个完全相似的国家,两国各有一个生产X产品的垄断者,这两个寡头都遵守古诺(Cournot)竞争行为模式,即每一企业都这样假设,当自己改变产量时,另一企业的产量保持不变。在卖方垄断竞争市场上,价格必然高于边际成本。两国的均衡在A点达成,在那里,价格线P*的斜率大于F的斜率,这就表明价格大于边际成本。鉴于两国情形完全雷同,故无净贸易发生,两国的生产点和消费点同一,均为A点。

  为了谋取规模经济效益,一国(姑且称之为本国)实行少许生产或出口补贴,这种补贴刺激了生产,生产点移至图(1)中的B点,从而使本国得以出口X产品。在本国为大国的假定下,X产品生产扩张必然会使该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价格下跌,跌至图(1)所示的P’的水平,消费为C点,这时,本国社会福利水平有所提高,明显超过了该国无补贴时的福利水平。而在本国为小国的假定下,在新的生产点B处按原来的世界价格比例P*对外交换,则本国福利水平还会进一步提高。

  本国福利何以改善?其根本原因就在于初始价格水平超过边际成本。正是因为价格(对消费者而言的商品价值)高于边际成本(追加生产一单位产品所需资源的价值),这就形成了一种刺激,促使政府启用补贴来鼓励出口生产,少许补贴确实能够起到改善福利的作用。

  本国实行补贴扩产X产品意味着,本国在国际市场上占有较大的份额,而本国多占的市场份额就是外国厂商丧失的市场份额。在规模经济和不完全竞争条件下,本国实行补贴有可能使外国经济恶化这一点,恰与规模收益不变及完全竞争条件下本国的补贴反而使外国经济改善形成了鲜明的对照。

  布朗德—斯潘塞的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告诉人们:一个实行轻微补贴这样一种贸易干预政策的政府,可以使本国厂商在世界竞争中获得更大的垄断利润份额。而本国所得乃是外国所失,实际上,这不过是世界范围内垄断利润的抽取和转移罢了。只要世界市场上某项经济活动存在大于零的纯经济利润,就有可能刺激、驱使政府在这类产业和市场上带有战略意图地补贴本国企业,以便帮助它们攫取世界利润中的较大份额。

  二、克鲁格曼-鲍尔温博弈模型

  美国学者克鲁格曼(P.R.Krugman)曾以“波音”与欧洲“空中客车”的竞争为背景,对航空工业中战略性贸易政策的运用作了模拟分析。 他假设,在大型中程客机的国际市场上,美国波音和空中客车公司的竞争呈双寡头之势,这两家公司都需作出是否制造一种新飞机的决策。由于飞机制造的规模经济甚巨,而市场仅能容纳一家公司,谁率先进入并制造新飞机,谁就能独占垄断利润100单位;如果两家公司同时进入、竞相生产的话,则不但不能赢利,反而两败俱伤,各遭致5单位亏损(见表(1))。因此,两公司的战略选择只能是:生产或不生产。

Image:战略贸易政策2.jpg

  现设波音公司凭借自己的传统竞争优势欲捷足先登,率先生产并获取100单位垄断利润。欧洲各国政府试图力挽狂澜,遂实施战略性贸易政策,其要点是:在波音公司动工之前,政府保证向空中客车公司提供10单位的补贴,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波音公司坚持参与制造新飞机的竞争,必遭致5单位亏损,而空中客车公司仍能稳获5单位利润。明知享有补贴的空中客车肯定会生产这种飞机,波音别无选择,不得不放弃市场,退出竞争。这样一来,空中客车依仗些许补贴便挤掉了波音,现在它可以独占100单位的垄断利润,并轻而易举地偿还补贴款。假如这两家产品均用于向第三国出口,那么,欧洲10单位的补贴竟起到了转移100单位垄断利润的作用,这些垄断利润在正常竞争条件下原本是美国波音公司的囊中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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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分析表明:补贴固然减少了空中客车公司的损失,但补贴毕竟要靠公开或隐蔽的增税来支撑,这将导致国民收入的转移或再分配,给欧洲经济带来附加成本,由此可见,欧洲并非胜家。最惨的要数美国,波音公司的垄断利润被白白蚕食掉,美国消费者使用价格便宜的飞机所享受到的好处远不能弥补国民收入锐减带来的损失。就福利效应而言,战略性贸易政策犹如一柄双刃剑,一剑出手,殃及双方。真正的渔利者是欧美以外的其它国家,他们既可以安享低廉的飞机价格,又无须付出任何代价。

  三、战略性关税政策及其运用

  所谓“战略性关税政策”,其中心思想是:在不完全竞争条件下,一国政府利用关税可以限制外国厂商在本国市场进行销售的垄断高价,迫使其自动吸收部分压低下来的价格;可以激励本国潜在的生产者进入外国厂商业已占领的国内市场,打破后者对该市场一统天下的垄断局面。在上述两种情况下,该国都能运用关税从外国垄断者手里提取其享有的部分垄断利润或租金,从而减少这种垄断租金的向外流失。更有甚者,如果新进入者的本国企业不仅在关税庇护下夺回了本国市场,而且进一步渗透到国外市场,那么,它们还能够直接地在外国市场上从外国厂商那里攫取垄断租金。

  如果说出口补贴为本国企业赢得了在国外市场上的战略优势,那么,关税能够为它们培育在本国市场上的战略优势。在这个意义上说,战略性关税政策堪称新保护主义的又一大杰作。

  无独有偶,首创战略性关税政策的仍然是布朗德和斯潘塞。1981年和1984年,他们提出并论证了战略性关税政策的基本思想。他们认为,在不完全竞争市场上,垄断生产者的价格高于边际成本,因而能够赚取垄断利润。每当一个国家进口这类商品时,就等于向外国出口商支付了一笔垄断租金。外国厂商为了能够长期独享这种垄断租金,必然会千方百计地阻止当地新厂商进入该市场。外国垄断厂商首先考虑的策略是选择一定的出口量,占领住一大块市场,使当地新进入厂商的产量达不到足以覆盖成本的程度,即让进入者无利可图,自行放弃进入,从而达到有效阻遏本国厂商进入之目的。

  在本国新厂商受阻而尚未进入市场的情况下,本国政府可以先运用关税工具抽取外国垄断厂商的部分垄断租金。只要该国的需求曲线富有弹性,关税的提高必然会迫使外国厂商自行降低其原先制定的高额垄断价格,而且这部分压价造成的损失由外商自己承担吸收。当然,还有一部分关税通过提高进口商品价格的方式转嫁到国内消费者身上,从而部分抵消转移利润的效果。此外,整个世界也会有净损失。但仅就本国利益而言,关税作为增加收入的手段在无潜在进入者的情况下不失为一种颇具吸引力的政策措施,因为收入的这种增加是从外国人那里而不是从本国居民身上提取的。进一步说,如果本国政府将关税收入全部用于补贴本国消费者,则关税能够在不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前提下实现部分垄断利润的转移,从而提高本国的国民收入水平。

  上述考察表明,旨在改善贸易条件的关税战略,实与传统的最优关税理论的政策主张如出一辙。两者的区别在于,战略性关税政策并不苛求征收关税的国家必须是经济学意义上的大国(即世界市场上的价格制定者)。只要外国垄断厂商索要的价格高于其边际成本,只要能够在国内市场和其它市场间采取歧视性价格并杜绝套购现象,那么,通过制定适当的关税政策就有可能降低价格,这种运用压价战略抽取垄断租金的低度关税可望被外国企业完全吸收掉。

  随着一国政府运用关税政策的力度增强,吸引该国新厂商进入的潜在可能性不断增大。当国内新厂商欲进入市场时,本国政府运用关税政策的着眼点在于诱使外国厂商放弃阻止本国厂商进入的竞争战略,为本国厂商打入被外商占领的国内市场创造条件,使之能开展经营并获利,以便从外商手中夺回部分垄断利润,减少垄断租金外流。政府可以先将关税从较低的水平提高到略低于使外商放弃阻止本国厂商进入的最低边际关税,然后,相机地分期提高关税税率,随着关税的不断提高,本国关税收入将渐渐增多,加之商品价格提高,吸引本国厂商进入的战略也逐渐奏效。形势的演变对外商越来越不利,直至关税升至某一水平,外商放弃阻止进入战略,让渡部分市场,据守作为价格领导者的产量之上。

  只要新厂商进入的成本(尤其是固定成本)不是太大,其利润可能会很高,因此,本国政府分期增加关税到一定量,使本国厂商能与外国厂商分享市场份额,则本国福利水平的提高是完全可能的。当然,本国新厂商进入市场后,总消费量要减少,关税收入也会随进口减少而下降,只有当国内厂商所获的利润(从外国厂商的垄断租金转移而来)足以抵偿上述损失有余时,本国方能获得净收益。实际上,本国厂商一旦在与外商的激烈竞争中生存下来,站稳脚根,就极可能转而向外国出口,直接与外国垄断厂商较量,分享外国市场上的垄断利润,在本国市场演出的那一幕就很可能在外国市场上重演。新厂商可以利用从国内外两个市场上获得的利润来弥补最初投下的固定成本,同时弥补提高关税造成的本国进口萎缩与消费者剩余方面的福利损失。由此可见,新厂商在两个市场上伺机进入的潜在可能性,对本国政府关税政策的运用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布朗德和斯潘塞的战略性关税政策理论表明,在不完全竞争条件下,一国可以利用关税来刺激国内生产和提取外国垄断租金。尽管这两位学者一再声明,他们只是指出关税在一定条件下加以战略性运用的可行性,而实际上并不赞成付诸实践。但偏激的保护主义者仍可能利用这一武器杀伤他人。殊不知,这是一柄双刃剑,一旦引发大规模的、不断升级的关税战,其结局必然是两败俱伤,这与新古典主义的最佳关税战略的后果并无二致。在我们看来,布朗德和斯潘塞用经济学的语言生动地描述了一场垄断者之间惊心动魄的现代经济战争:国家俨然是垄断资本的总代表,它巧妙地运用最佳关税战略维护着本国民族垄断资本的权益。但即使在关税不断增高时,外国垄断厂商仍可以本国垄断价格所获得的垄断利润为依托,节节退守,步步为营,直至丧失独霸地位。而本国厂商则以关税为后盾频频进攻,步步紧逼,直至跨出国界,染指他人地盘,在这一过程中将别国的市场份额和垄断利润转归己有。在这一方面,经济学的分析是深刻而准确的,它有助于人们理解和把握所谓的“战略性关税政策”的实质和后果。

  四、克鲁格曼“以进口保护促进出口”模型

  1984年,美国学者克鲁格曼指出,在寡头垄断市场和存在规模经济的条件下,对国内市场的保护可以发挥促进出口的作用。在自由贸易者看来,这无异于异端邪说。然而,不管它多么离奇怪诞,在理论逻辑上却是讲得通的。诚然,在完全竞争和规模收益不变的条件下,对一种产品无论怎样保护也永远不会使其成为出口商品。但是,在不完全竞争和规模收益递增的条件下,一个在受到保护的国内市场上从事生产的企业却能够通过扩大生产获得静态的规模经济效益,不断降低自己的边际生产成本;能够通过大量销售积累经验使成本沿着学习曲线不断下降,利润足以覆盖和补偿研究与开发的成本;能够通过歧视性价格的做法,在国内市场上索取高价,在国外市场实行倾销,使自己低成本的商品潮水般地涌向国外市场。克鲁格曼关于“以进口保护促进出口”的模型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战略性贸易政策的理论,使得人们对战略性贸易政策发生作用的机理、条件及其后果看得更清。

  克鲁格曼的模型有两个基本假定:其一,市场由寡头垄断并可分隔。各国寡头厂商的行为可以主宰价格的浮沉,且能在不同的市场上索要不同的价格,它们通过相互倾销向对方市场渗透,并在第三国市场上展开竞争。其二,存在着规模经济效应,即厂商的边际生产成本随产出的增加而下降,边际成本曲线向下倾斜。在上述假定下,一国政府通过贸易保护(关税或配额)全部或局部封闭本国市场,赋予本国企业在特定市场上的特权地位,受到保护的企业的销售会增加,其边际成本将随着生产扩大而递减,而外国企业的销售会减少,其边际成本将随着生产缩小而递增,质言之,该国的进口保护措施为本国企业提供了超过其国外竞争者的规模经济优势,这种规模经营优势将转化为更低的边际成本和更高的市场份额。其结果,贸易障碍的设立进一步增强了本国厂商在对方国家及第三国市场上的竞争力,同时,削弱了外国厂商在本国及第三国市场上的竞争力。正是由于产量—边际成本—产量之间存在着交互馈赠、相互强化的作用机制,政府通过保护某一个市场可以为本国企业带来滚动增大的规模经济效益,并会波及其余未受保护的市场,该国将能在所有市场上扩大本国的销售量和减少外国的销售量。

  在动态规模经济条件下,进口保护也能达到促进出口之目的。当某产业处于研究开发牵引增长或边干边学的动态发展过程时,规模经济表现为生产的边际成本随研究开发支出的增加或生产销售经验的积累而趋于下降。因此,为本国厂商保护或保留国内市场将有助于实现本国厂商边际成本的相对降低和外国厂商边际成本的相对增加,而本国厂商一旦在边际生产成本的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便可达到出口促销的目的。日本发展半导体工业时的所作所为堪称这方面的典型事例。克鲁格曼曾对16K计算机存储器市场竞争做过一个模拟分析,他认为,日本在本国这项工业起飞时采取了种种不公开的保护措施,这一保护主义行动相当于26%的不公开关税,正是靠这一点才使当时日本三家半导体企业得以生存,否则,没有任何一家厂商能够在美国厂商强大有力的竞争下幸存下来。通过为本国企业保留国内市场,日本发展了本不可能独立生存的半导体制造业。在不断进行研究开发活动和积累生产销售经验的基础上,日本终于脱颖而出,现已跃居半导体的主要出口国。日本厂商在扩大出口的过程中,逐渐地蚕食美国厂商在本土和第三国市场上的垄断租金或经济利润。

  五、对高技术产业的战略支持:外部经济模型

  西方学者认为,在技术、知识密集程度最高、与国家利益和声望关系最大的高新技术产业中,战略性贸易政策是最有用武之地的,政府的人为干预政策也是最值得的。而这一切都与高技术产业特有的积极的外部经济效应密不可分。

  所谓外部经济效应(Externalities,亦称外差效应),是指一个经济单位的经济活动对其他经济单位产生的有利影响,即该项经济活动产生的收益不仅限于自身,还惠及其他经济单位的经济活动,从而产生额外的收益,而该单位并未根据这种影响从其他单位获得相应的报酬。新兴的高技术产业就往往具有这种积极的外部经济效果,它们一旦成长为战略性支柱工业,其创造的知识、技术和创新产品将对全社会的科技进步与经济增长起到不可估量的推动作用。然而,这些高技术先行企业在创建新兴产业的过程中,通常要花费研究开发的巨额支出,承担投资失败的巨大风险,而它们的一部分知识贡献及其产生的利润却无偿地外溢到别的厂商,也就是说,这些企业的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私人效益与社会效益相偏离,这意味着价格机制受到严重扭曲,甚至造成市场失灵。如果这些企业得不到政府某种形式的补偿或扶持,它们就会丧失投资于高技术产业的原动力和积极性,而这将有损于整个国家的长期发展前景和未来战略地位。

  在高技术产业(如计算机、电子和航空工业)中,许多公司的中心职能便是以多种方式生产知识,它们将大量资源用于提高技术水平,或直接地在研究开发活动上支出,或愿意承担开发新产品、新工艺最初的损失以获得经验。尽管别的产业也有诸如此类的活动,但高技术部门在知识方面的投资是其经营活动中压倒一切的核心部分。高技术部门一方面能够从知识投资中获得部分利益(否则它们不会投资),但另一方面又无力捕获全部利益,一部分利益将通过摹仿、盗用创新者的知识、技术而落入其他厂商之手。由于专利法对创新者提供的保护十分微弱,所以,自由放任环境中的高技术企业对创新缺乏应有的冲动和力度。针对上述情况,产业政策和贸易干预的要旨就在于将那些颇具潜在竞争优势且有深远外部影响的高技术产业列为目标产业,进行适当的扶持和保护,以便从国家战略利益出发,在宏观范围内追寻和谋求可观的外部经济利益。

  西方学者认为,即使对具有重要战略地位的高技术产业进行必要的保护,政府在具体制定和实施补贴政策的过程中仍然需要对下述问题予以特别的注意: 第一,政府的补贴政策必须确保落实到真正的高技术企业及其研究与开发活动本身。在许多西方发达国家,企业可以申请将研究开发费用作为一种现时支出,在公司利润税中加以扣除,各国政府都在竞相补贴研究与开发活动,大力鼓励发展高技术部门。但这里仍有一个补贴能否落到实处的问题。这是因为,尽管创造新知识的高技术产业可能产生额外的社会效益,然而,即便在一个高技术产业中总有相当一部分厂商并未参与知识的创造,因此,好钢要用在刀刃上,只应对实际从事知识创造的高技术企业施以补贴,而对高技术产业中资本要素或非技术工人的一般运用没有理由给予补贴,此其一;创新技术在绝大多数非高技术产业中外溢、传播的范围是有限的。只有在确实发生市场失灵的经济活动中才应运用贸易干预与产业政策,以便补贴那些不能从知识创造中获益的厂商。若对一组正在孕育新知识的产业普遍给予补贴,则无异于撒胡椒面,真正需要帮助的企业并不能得到有力的扶持,此其二;在实践中,很难确切判断一家厂商是否正在从事研究开发和知识创造。若对研究开发(R&D)界定不严则可能导致滥用补贴,例如,为了多要补贴,公司有可能将与知识开发无关的费用塞到科技开发部门的预算中。若界定过严又可能引起补贴不到位。大型官办研究机构一般不难申请到资金配置,小型民办研究单位则较难通过项目论证获取补贴,而后者却多有新思想、新知识之发轫,实为最需扶助之处,此其三。

  第二,政府给予多少补贴合适应视目标性高技术产业的技术外溢效应的重要程度而定。实际上,这是一个如何确定最优补贴率的问题。但西方学者认为,由于外部经济所具有的特殊性质,外部经济效益并无市场价格可以明码标价,如果人们很难准确地对技术外溢效应进行估值,那么,最优补贴率也就无从谈起了。进一步说,即便高技术产业业已显现出强大的外部经济效应,但这种外溢效应并不仅局限于国内,它必然会随着资本与技术要素的国际流动而蔓延到其它国家,换言之,一国知识创造带来的利润可能会有相当部分被别国厂商无偿地截获,该国政府是否还积极支持这类产业自当三思而行了。例如,比利时厂商开发出一种新的炼钢技术,但大多数摹仿这种新技术的厂商可能是别的欧洲国家、美国和日本的厂商,而不是比利时的厂商。一个世界政府或许乐于补贴这类技术创新,因为它是值得的,但比利时政府决不会这样做。

  在我们看来,尽管上述有关高技术产业的外部经济模型(亦即“技术外溢论”)算不上言之凿凿,但它与传统的“幼稚产业论”一样,仍是主张积极的产业政策和贸易干预的人比较明智和堂皇的一大理由。就一定范围而言,这种对外部经济利益的追求而引起的竞争,的确是造成当代国际贸易摩擦和冲突的原因之一,它对现存国际贸易的竞争规则形成了严重的挑战。因此,这种所谓的“高科技中的新重商主义”也就有资格纳入战略性贸易政策体系,成为其中一个有机的组成部分。还必须指出,在当前世界产业结构和贸易结构调整的过程中,各国政府正竞相通过补贴、增加研究开发经费和组织实施大型科研计划等手段,大力扶持高科技产业的成长,增强本国战略性工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地位,以谋取规模经济、外部经济之类的额外收益,这一切正是外部经济模型赖以建立的一个现实而又深刻的背景。

对战略贸易政策理论的评价

  1、从理论渊源来看,颇有创意的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是以80年代发展起来的不完全竞争贸易理论和规模经济贸易理论为基础的,它是上述理论在国际贸易政策领域中的反映和体现,是其政策涵义的深化和拓展。作为独立于正统的自由贸易政策理论之外的异端学说,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精巧地论证了一国可以在不完全竞争条件下实行贸易干预政策,通过抽取和转移他人经济利润来提高自身的福利水平。它公然藐视和背离自由贸易传统,不惜采取最富于想象力和进攻性的保护措施,劫掠别国市场份额与经济利益,这使它成为新保护主义的又一代名词,成为贸易保护主义者可能加以曲解、滥用的又一理论遁词和政治口实。保护主义以国际贸易的新理论为其理论基础,听起来似乎振振有词,但严肃的贸易理论家无不指出,自由贸易仍不失为一种有效的组织竞争的方式,不完全竞争实际上并未削弱而是强化了自由贸易的功效。无论在不完全竞争还是完全竞争市场上,自由贸易都使各国经济福利改善,故自由贸易要比国家干预更可取。

  2、各种战略性贸易政策模型是从现实世界经济中普遍存在的不完全竞争市场情况中提炼出来的,它们试图设计出适宜于产业内贸易的干预政策,以改善受到扭曲的竞争环境,使市场运行处于次优(Second Best)境地,因而是有一定的积极意义的。因为按照西方经济学的观点,高度集中的寡占产业中垄断利润的存在本身就是一种价格扭曲和市场失灵的表现,贸易干预只不过是以毒攻毒,矫枉过正,转移利润而已。但这种看法仍然是表层的,并未涉及到国际生产关系层面的分析。应当看到,资本家相互间追逐垄断利润正是资本主义垄断竞争的特点,所谓“经济租金”在贸易干预下被抽走或转移,就其实质而言,无非是垄断利润在各国垄断资本家集团中进行重新分配的结果。这既暴露了垄断资本在国际范围内追求和攫取高额垄断利润的本性,又展现出国家垄断资本主义在当今国际贸易领域中举足轻重的地位和作用。还必须指出,战略性贸易政策所要抽取和转移的垄断利润并非产生于流通领域,而是产生于生产领域,是生产过程中形成的剩余价值的转化形式;任何贸易干预本身都不会带来经济效益,而是剩余价值在国家垄断资本主义政策干预下所进行的跨国运动和再分配罢了。

  3、从战略性贸易政策提出的时代背景来看,适逢80年代美国就其竞争力下降和高技术竞争优势部分失落问题展开大论战之时。该理论针对外部经济、规模经济的存在,认为美国对高技术目标产业进行保护是有“战略”意义的,政府应当制定正确的产业政策和贸易政策,帮助高技术企业发挥优势,对付日本等国的“不公平竞争”,这使战略性贸易政策在高技术产业风行一时。诚然,高技术产业常被冠以“战略性”一词,用战略性贸易政策来支持战略性高技术产业,似乎溶贸易政策与产业政策于一炉。然而,这两者的干预动机毕竟不同。前者的“战略”是指为攫取垄断利润而进行争斗,而后者的“战略”在于谋求高技术工业的外部经济利益,并非欲不择手段劫夺他人“租金”;前者实为一种无本赌博,它只有政策投入,而后者旨在谋取高技术部门积极的外差效应,其政策干预要投入大本钱,政府需要在研究开发方面给予创新企业以补贴支持,而且全世界都将因这种支持而受益。

  4、值得注意的是,近来贸易文献中出现了与战略性贸易政策针锋相对的一种新观点。该观点认为,各国其实都在实行补贴(包括直接补贴和间接补贴)之类的战略性贸易政策,世界上各国竞争力应当持平,但为何仍有少数国家在提高出口竞争力方面能脱颖而出呢?这只能说明不是该政策奏效,而是战略性增长政策(Strategic Growth Policy)起了作用。战略性增长政策特别注重技术进步、发展教育与观念交流(Trade in Ideals)等动态增长因素,将此作为提升本国竞争力的战略措施和称雄世界经济舞台的必由之路。这种战略性增长政策端赖于光明正大的公平竞争,无须实行任何扭曲性政策,亦无资源错置、保护失准、招致报复之虞,故明显优于战略性贸易政策。

  5、就方法论而言,西方学者在建立战略性贸易政策的理论模型过程中,广泛借鉴和运用了产业组织理论与博弈论的分析方法和研究成果,在这方面还是收获颇丰的。然而,该理论仍未就贸易干预和补贴给出任何总的通用解决办法,其不足之处俯拾皆是。例如,本文介绍的各种政策模型均依仗于大量特殊的、严格的假设条件,假定条件的些微变化将会导致根本不同的结论;上述模型只讲非合作均衡,并未涉及合作均衡下竞争对手间可能形成勾结的情形;假定本国生产厂商总是与政府一致行动,未涉及两者可能发生的冲突;假定只有出口贸易,生产要素在国际间不流动,未涉及跨国直接投资会使贸易干预政策的有效性受到削弱。此外,该模型还缺乏不完全竞争条件下政策干预效应的统计分析,尚有待于进行更多的定量分析和实证研究。

  6、完全竞争的古典贸易模式所没有涉及的战略性决策行为已成为当今国际贸易学术界研究的热点问题,围绕战略性贸易政策所展开的这场理论论争对我们制定对外经济贸易政策是有一定启迪作用的。我们并不主张不分青红皂白地运用所谓的“战略性贸易政策”,损害中国面向世界开放的形象,而是强调要将“战略”因素导入贸易政策的制定过程,用清醒的战略头脑分析国际竞争的战略态势,以立于不败之地。我们认为,以下若干方面尤应注意:

  (1)注重将贸易政策与产业政策密切结合,两者要互相协调,配合使用。可以将那些具有潜在竞争优势、有较大规模经济和外部经济利益的产业确立为目标产业,从战略高度对这些目标产业进行保护与扶持,尤其要有意识地鼓励我国厂商大胆进入某些有待开拓的高技术产业,某些空白的进口竞争性产业,以及某些虽为外国垄断资本把持但其已丧失竞争优势的产业。在这些产业中主动利用战略性产业与贸易政策争取有利于我国经济发展的结果。只要适时适地适量地进行保护和扶持,就不会损害本国与外国消费者的利益,这在理论上是被允许的、正当的竞争。从这个意义上说,只有自觉将贸易政策与产业政策有机结合起来的政策才有可能成为最优的贸易政策。

  (2)注重将战略因素注入进出口的宏观管理。最新贸易理论并不一味排斥运用补贴、关税之类的政策手段,政府根据特定的市场结构在特定的时期适当地运用这些政策工具,将有助于矫正市场扭曲乃至增加国家利益。因此,我们有必要对补贴、关税在不完全竞争条件下的作用作一番再认识。我们正在进行外贸体制改革、进出口管理制度改革,使之与关贸总协定和世界贸易组织“接轨”,以符合国际竞争规范与商务惯例,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要逐步弱化和取消某些过时的政策工具,尤其不能滥用补贴和关税;但是,我们又不能完全弃之不用,因为我们所处的世界是充满不公平竞争的世界,用中国一句老话来说,“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例如,当我国某些特定产品在国际市场上具有明显的比较优势和一定的市场权力时,就要防止进口国利用进口限制或形成买方垄断集团等方法来转移我方利润。必要时我们也要以报复威慑竞争对手,钳制其战略行为。

  (3)注重将战略因素引入外向型企业的微观管理。鉴于国际垄断资本在当今世界经济舞台上的历史地位和作用,垄断竞争、寡头独占为主的局面将在相当长一个时期内保持不变。面对这种不完全竞争的形势,中国的外向型企业应加紧实行集团化、国际化,壮大自身实力,调整经营战略,在集团规模上参与国际较量和抗衡。我们的企业家要了解和熟悉不完全竞争条件下市场的结构特征、厂商的决策行为、竞争的战略策略,学会以战略视野通观全局,审时度势。

  (4)进一步推进对外开放,发展跨国直接投资(包括引进外资和利用外资),做到你中有我,我中有你,模糊外国公司与本国公司之间的界限,增强各国之间的经济联系,以便利用投资对贸易政策的制约作用。

实施战略贸易政策的约束条件

  战略性贸易政策之所以冠以“战略”一词,盖出于为获取垄断利润(或曰经济租金)而进行争斗之缘故。应当承认,在特定的不完全竞争产业中,依据规模经济来实施战略性贸易政策不失为一种聪明的见识,何况在理论上也是讲得通的。不过,许多严肃的学者(包括新贸易理论的提出者)不失清醒地提出,对这一政策务必深刻理解和正确把握,切不可片面夸大或曲解其功效,更不能不分场合地盲目滥用,以防贸易保护主义泛滥。

  西方学者认为,不完全竞争和规模经济只是战略性贸易政策实施的必要条件。除此以外,各国政府还必须拥有齐全可靠的信息,对实行政府干预(补贴)可能带来的利润(预期收益)胸中有数:接受补贴的企业确实能在一个相对较长的时期内保持住自身优越的垄断地位;产品市场需求旺盛,能够保证企业的规模经济效益不断提高;被保护的目标市场不会诱使新厂商加入;别国政府也不会采取相应的报复措施,等等。所有这些,构成了战略性贸易政策付诸实施的充分条件。倘若上述任何一个方面出现偏差,都可能削弱战略性贸易政策的实际效果,甚至根本抵消这一政策的功效或带来相反的结果。现择其要者分述如下。

  1、信息不完全引起政府决策失误。一国政府制定战略性贸易政策的前提条件是搜集和掌握必要的、完整的信息,并能明智地驾驭和使用这些信息,舍此则无法制定恰如其份的干预政策。以前述波音与空中客车的竞争为例,实行干预政策的政府必须对航空工业的产业组织结构和市场竞争方式作出正确估价,对制造新式飞机面临的市场需求和可能带来的利润心中有数。不管是本国公司决定单独生产,还是外国竞争厂商决定加入市场,在任何一种情况下只要出现计算错误,哪怕是极小的失误,都将使该国经济无法获得预想的改善,而只会不断地恶化。再者,战略性贸易政策要求政府事先作出补贴承诺,即使事后亏损也不得更弦易辙,而一般很难获得作政府决策所必需的全部信息,一旦政府判断有误,补贴失当,便会引起资源错置,效率降低,虽铸成大错,政府还不得不自酿自饮苦酒。由此可见,信息不完全是推行战略性贸易政策的一大障碍。

  2、自由进入会导致垄断利润消失。实施战略性贸易政策还必须考虑市场的组织结构。从市场结构特征来看,如果规模经济程度非常高,只能允许一家企业赢利,生产补贴或出口补贴可能有助于实现转移他人利润的补衷;但若世界市场可以同时容纳若干生产厂家,且各国都允许企业自由进入,则竞争机制便会自动消除企业梦寐以求的那部分经济利润,战略性贸易政策的效用就要大打折扣,甚至完全失效。

  3、争夺资源有损于其它工业部门发展。一国政府利用补贴政策支持某一工业部门,往往是以损害国内其它工业部门为代价的。这是因为,在资源有限的条件下,政府不可能对所有的部门实行补贴,这种补贴意味着资源的再分配,得到补贴的出口部门必然会从其它一些部门抽取资源。补贴优惠虽然降低了特定产业的边际成本,但却提高了其它产业的边际成本,因而会阻碍后者的发展(至少在最初一个时期是如此)。更何况,被抽走资源的部门中或许也存在着具有潜在优势而未被充分认识的目标产业。当各行各业都试图寻求政府扶助时,找到恰当的方式,对合适的企业给予支持是十分困难的事情。在这方面一旦出现失误,就有可能保护国内落后的部门,从而对整个国民经济发展带来不利的影响。

  4、轮番报复引致两败俱伤。布朗德——斯潘塞分析的另一缺陷是,本国政府一旦作出补贴承诺便不得改变,但他们没有充分考虑外国政府对本国政府的贸易干预政策可能作出的反应。在现实经济生活中,一国实施战略性贸易政策不能不引起对方国家的强烈反应乃至报复,如果各国轮番采取保护主义的报复措施,那就不仅会彻底抵销战略性贸易政策的功效,使可能猎取的转移利润和获得的规模经济化为泡影,而且还会因报复性措施的实行造成国际贸易的剧烈萎缩,降低世界福利水平;在提高社会经济附加成本(指补贴)的同时减少国民收入,降低国民福利水平。可以预计,两国开展补贴战只能落得个两败俱伤的结局,但问题在于,一旦开始报复,双方政府便会发现欲进无路,欲罢不能,从而陷入博奕论常常引述的那种“罪犯困境”之中。国外现有大量文献研究竞争对手实行战略性贸易政策的最佳应对之策。据说,以报复作为威慑手段来制止对方的贸易干预行为是最佳对策,只要这种威胁确实可信,强而有力,足以震慑对方,那么,双方的经济形势就会好转,至少不会受到损害。

  总而言之,战略性贸易政策的实施是有诸多限制条件的,有些条件如不完全竞争或规模经济在现实经济中是客观存在的,因而有可能得到满足,而另一些假设条件则需要接受现实生活的检验,它们常常是靠不住的。只有当各种条件都满足时,布朗德、斯潘塞所建议的战略性贸易政策才能行之有效。

如何运用战略贸易政策

  战略性贸易政策产生之后,受到了不少质疑和批评,包括经济学方面的批评和政治经济方面的批评。然而尽管如此,由于战略性贸易政策突破了以比较优势理论为基础的、反对政府干预(认为政府干预无效)的自由贸易学说,为不完全竞争条件下的政府贸易干预提供了新的理论依据,因此其主要观点已为很多国家制定贸易政策所重视。与保护幼稚产业的贸易政策以国内市场为导向和作为进口替代手段的政策倾向不同(冯德连,2002),扶持战略性产业的贸易政策以国内市场为基础,以扩大出口和提高国际市场份额为目标,是一种以国际市场为导向的、作为出口促进手段的贸易政策。加入WTO 后,中国在制定战略性进口政策方面受到了明显限制,但在战略性出口政策、以进口保护促进出口政策,以及改变外部经济的贸易政策方面,仍有一定的运作空间。按照克鲁格曼的观点(Krugman ,1987),对于一般的发展中国家来说,由于经济规模的限制,战略性贸易政策主要倾向于从国外抽取租金,而支持本国企业采取战略行动的政策处于次要地位。但是,中国作为一个工业化水平较高的发展中大国,有条件通过战略性贸易政策支持大型企业(集团)提高出口竞争力,扩大国际市场份额,以促进战略性产业,尤其是具有战略意义的技术密集型产业的发展。

  根据斯潘塞的分析,战略性贸易政策扶持的产业应具有以下特点:一是产业或潜在产业所获得的收益必须超过补贴支出;二是必须是面临外国厂商激烈竞争或潜在竞争的产业,对本国产业的补贴要能迫使外国竞争对手削减计划生产能力和产出;三是与出口相关的国内产业应比外国竞争产业更集中或同样集中;四是国内的扶持政策不会引起要素价格上升过高;五是本国产业相对于外国竞争者有较大的成本优势,增加生产会带来较大的规模经济或学习经济;六是具有RD补贴和扶持效果的产业,即该产业国内新技术向外国竞争厂商的外溢很少,而政府干预政策有利于将外国技术转移给本国厂商;七是RD投入和资本投入比重高的产业(实际上就是技术和资本密集型产业),政府的补贴和扶持政策能够有效增强本国厂商的国际竞争力,或提高外国厂商进入该产业的壁垒(克鲁格曼,2000)。克鲁格曼认为(2000),贸易政策扶持的战略性产业必须具有两方面要求:一方面,要有大量的“租”存在,即这一产业的资本或劳动的回报率很高;另一方面,有较强的外部经济效应,从而一旦这个产业获得国际竞争优势,就能有自我加强趋势。科特勒(2000)的产业吸引力因素理论对于选择贸易政策扶持的战略性产业也有参考作用。他认为,一个国家现在或未来的产业吸引力反映在下面几个因素上:一是高附加值;二是产业关联度高;三是具有未来竞争力;四是产业专门化强;五是出口潜力大;六是本国需求前景良好。从以上几种理论依据看,中国技术密集度高的新兴主导产业,即电子及通信设备、电气机械及器材、交通运输设备、普通机械和专业设备等产业,尤其是其中的装备制造业,可以成为加入WTO 后新时期战略性贸易政策扶持的主要战略性产业。

  然而,尽管发展中国家可能比发达国家更容易选择本国的战略性产业而实行有效的政府干预,但战略性贸易政策的实施是有条件的。有的学者将战略性贸易政策的约束条件概括为:高效率的政府;充分可靠的信息;合理可行的政策设计;厂商的积极配合;以及有利的国际环境。有的学者进一步指出,中国不仅是发展中国家,而且是经济体制转轨国家,因而还要重视战略性贸易政策应用的隐含条件,即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为了正确制定和有效实施战略性贸易政策,政府的职能要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企业要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并按市场规则行事,市场体系和市场机制要逐步完善而发挥有效的调节功能。只有在必要的市场结构、经济条件和体制环境下,政府的适度贸易干预才能适应有保护的出口促进战略的取向,战略性贸易政策才能有效地推动技术密集型的战略性产业的发展和产业结构的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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